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示,認定刑法「通姦罪」違憲,即起失效,引法社會各界討論。反對者諷刺表示,買春要花錢、被逮還會因違反《社維法》罰3萬,通姦除罪化等於告訴大家「外遇比嫖妓划算」。律師林智群痛斥這種說法「根本是亂教」,兩個都有婚姻破裂成本。不過網友神回:「以后陳致中找妮可被抓,可以説是外遇,那就不違反社維法」,讓陳致中躺著也中槍。
實施85年的《刑法》通姦罪,遭司法院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5月29日作成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刑事訴訟法》配偶撤回告訴不及於相姦者規定,也因違反平等權及通姦除罪,同樣失去效力。
大法官認為,婚姻受憲法保障,但隨社會自由化及多元化,及同性婚姻合法化,須與時俱進重新定位及評價,況且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是限制個人得自主決定與何人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屬憲法基本權。
不過釋憲結果不代表通姦行為可被容許,或可不用負法律責任。通姦行為破壞家庭與婚姻,通、相姦的行為人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指通姦除罪化後有此說法:「外遇,不用花錢,無罪,嫖妓,要花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3萬,以成本而言,外遇比較划算。」林智群強調,「這根本就是亂教」、「請勿亂學不然後果自行負責」、「其實兩個都有婚姻破裂成本的」。
有網友回應:「以后陳致中找妮可被抓,可以説是外遇,那就不違反社維法的意思」;不過更多人說:「不用錢的最貴」、「沒錢,還想外遇勒……」、「錯了,你得算一下時間成本」、「外遇的前提是要具有足夠的吸引力跟錢,嫖妓的前提則是有錢就可以,困難度差很多。」。
中時電子報 張達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