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女子搞丟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來犯案,被檢察官認定為共犯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簡女有打電話告知銀行人員,且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可能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簡女2017年5月31日央請徐姓友人幫忙申請銀行帳戶,她卻於7月11日晚間,將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協助詐團向4名被害人詐騙1萬元至3萬元不等金額。
簡女到案雖辯稱是遺失,但檢察官發現帳戶被詐團使用前,簡女先把錢提空,且未立即掛失,不合常理,且簡女2015年間就曾因寄送帳戶給詐團遭判刑,有詐欺前科,因此不採信辯詞,將她起訴。
法院審理時,簡女仍堅稱是遺失,表示她記不住密碼,才會將密碼紙條夾在提款卡的帶套內,她發現遺失後,有打電話給銀行客服;辯護律師則說,簡女罹患思覺失調症,病情一直不穩定,不可能對詐騙手法有所認識,因詐欺、洗錢罪不處罰過失犯,應判簡女無罪。
法院傳喚徐姓友人,他證稱有意追求簡女,簡女跟他說沒工作,想買車當交通工具,並承諾會還錢,他因此開立帳戶申辦20萬元貸,並把存摺、提款卡交給簡女,後來簡女沒錢向他借錢,他又匯了6500元過去。
法院另勘驗簡女與銀行客服2017年7月12日晚間6時許的電話錄音,簡女先告知提款卡不見,客服問她在哪遺失?要不要掛失?簡女卻不斷表示「急著領錢阿」、「要去吃東西阿」、「現在肚子很餓」,有答非所問、語無倫次的狀況。
合議庭認為,簡女因缺錢,向徐男借錢後立刻提空,符合常情,詐團使用帳戶行騙前,簡女打電話給銀行客服告知遺失,說話方式有思覺失調患者常見特徵,且簡女確實曾接受療養院診治,逐一剖析後,難認她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故判無罪。
中時 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