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温振甫/綜合報導
宜蘭縣一名林姓男子,日前偷偷潛入一名朱姓女子家裡,並在她的鞋子上潑灑不明液體,朱女見狀便直指那就是精液,馬上將鞋子拿去洗,事後也林男提告,不過林男卻表示,自己潑在裡頭的並非精液,而是「魚露化學液」,宜蘭地院審理此案,認為朱女無證據顯示自己鞋裡的就是精液,宣判林男無罪,案經上訴後仍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林男明知一般女子之衣裝倘遭陌生男子沾黏疑似精液液體,必將因深覺噁心,不敢再穿用而丟棄,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去年5月13日上午8時3分許,前往宜蘭縣某社區,從地下車道走上2樓朱女住處,將疑似精液液體潑灑在她的鞋子裡面令該鞋不堪使用,讓朱女損失大約3000元,因此憤而提告。
林男表示,自己潑灑的並不是精液,是碳水化合物,他說:「我在化工行買的,裡面有魚露的成分,所以會有腥味及臭味,那種液體只會有味道及黏性,不會有危險,也可以用水沖掉。」
不過法遠審理此案時,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林男潑灑的就是精液,而且朱女也表示,當下見到後覺得噁心,於是就拿去沖洗,怕放在那邊有異味,由此可證,無法證明上面的液體就是精液,如此一來,就不足以說明林男的行為會讓鞋子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之犯行,最終宣判無罪,案經上訴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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