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官田分駐所的梁姓女警被控偷竊遭警大退學,於今年3月31日在車內持警槍自戕。梁女的父母向警大提起國家賠償,強調女兒從未竊取他人任何財物,象徵性地請求2元賠償,要求警大還女兒清白。
據了解,31歲的梁姓女警為104年特考班畢業,從警8年,其3年前自永康分局調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在職期間工作認真,人緣也很不錯,與同事相處融洽,也曾安撫民眾打消輕生念頭。3月31日原本排定補休的梁女於晚間8時許向所內副所長表示欲銷假上班,隨後領用械彈與無線電,並簽出擔服備勤勤務,駕駛個人車輛外出。卻在晚間10時許交接班時未見梁女身影,最終在晚間11時50分許於官田體育公園發現梁女的私車,梁女左胸中彈明顯死亡,身旁有一把警槍。
事後有知情人士指出,梁女會走上絕路是因為在學期間因涉及竊盜案件,遭學校火速退學,梁疑似申訴未果,才會憤而自戕以此自證清白。回顧全案,梁女因諧音笑話讓友好的同學轉帳小額款項,且已於當日歸還,不料卻遭第三人經引導式提問偷偷錄音,並檢舉為竊盜罪,雖然當事人並未指控梁女,但警大仍依此指控認為「涉嫌重大」,火速將她退學。根據規定,退學處分一出3年內就不得再參加警大舉辦的任何考試,求學權益形同被剝奪。
梁女不服退學決定而提出訴願,在此期間也堅持完成該學期的所有報告,參加期末考試也獲得高分,但最終校方仍無視梁女訴願。根據《中時新聞網》指出,家屬透露有謠言指控梁女因特考班身分、表現優異而招來嫉妒,最終導致這場由第三人提出、沒有受害人的竊盜檢舉。梁女父母也向警大提起國家賠償,強調女兒從未竊他人取任何財物,象徵性地請求2元賠償,要求警大於公告中還梁女清白。對此,警大回應稱梁女竊取他人財物是事實,堅決認為所有處分程序合法,退學決定已經確定,因此拒絕賠償請求。
雖然警大堅稱「從嚴按照校規」,並召開校評會相關流程再做出退學處分,卻不斷傳出會議上有人強勢主導,未讓在場委員充分發言,即執行退學處分,且事後梁女提出申訴也遭警大火速駁回。
梁女雙親的委任律師指出,警大的退學處分過於草率,未經刑事調查就迅速作出決定,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無罪推定原則》。而且在第三人檢舉當天,許姓隊長直接要求梁女辦理離校手續,並派人押送梁女返家。此外,行政處分之所以確定,是因為梁女過世,導致行政救濟無法繼續,警大卻利用這一點作為拒絕賠償的理由。認為當初警大能自行決定退學處分,現在卻推託說需要上級機關認定,說法前後矛盾,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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