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成功押人還有待更裁結果出爐!台鹽綠能弊案在近日做出偵結,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被聲押禁見,但羈押庭結果裁定罪證不足釋放,今(28日)台南檢方抗告成功,全案發回更裁。
台鹽前董座陳啟昱等5人一度被當庭釋放。(圖/中天新聞)
據台南地方法院在24日凌晨4點發出的裁定書內容寫道,「原審以被告蘇坤煌、蘇俊仁雖犯罪嫌疑重大,然關此部分之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且被告蘇俊仁就此部分之犯行亦坦承而未隱避,認定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陳啟昱對全案堅稱不知情,「且相關證人亦未證稱其有何出資或參與公司成立之事,此部分罪嫌不足」,而台鹽轉投資設立「台鹽綠能公司」的議案部分,「檢方就被告陳啟昱係如何主導董事會強勢通過之情,並未舉證予以說明」、「所謂工程採購部分,均是台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台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尚無從認為被告5人有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上之行為,與《證券交易法》構成的要件不相合,未見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最後駁回台南檢方的聲押禁見。
檢方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28日)下午的裁定書則是讓檢方打了一劑強心針:「被告陳啟昱及蘇坤煌分別為台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而依台鹽實業公司對台鹽綠能公司之持股比例,應能對台鹽綠能公司為完全之控制,是台鹽綠能公司屬台鹽實業公司之從屬公司」、「依最高法院2016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2019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及2020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判決所示,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台南高分院。(圖/Googlemap)
高分院法官指出,被告陳啟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即台鹽實業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之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台鹽綠能公司之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台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犯行,即非無相求之餘地,一審原裁定逕以台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由,即謂不符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適。
高分院法官說,是關此部分,應就被告陳啟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台鹽實業公司之董事長及經理、他們等是否利用其身分使台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被告5人間就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審認被告等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本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情節,有待一審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惟逕行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並無再斟酌之處」,最後認為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做更為妥適之調查及處置」,並指出「本裁定不得再抗告」,整起弊案的法律攻防仍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