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狂男鞭炮炸警所!「打開窗戶丟進去」員警險中招 犯案2起遭逮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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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已經不只太歲頭上動土而已!彰化縣有位陳姓狂男,去年4個月內2度拿點燃的鞭炮攻擊派出所,方式竟然是大膽打開窗戶丟入,及直接往正門口丟,近日他遭判刑。

整起事件始於2023年4月21日下午1點左右,當時陳男騎腳踏車前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點燃一串鞭炮後打開派出所辦公室的窗戶丟進去,而時隔4個月,8月24日下午5點左右,他換錢往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犯案,這次竟然等派出所大門開啟時,把點燃的鞭炮往值班台丟,行徑相當瘋狂誇張。

他也旋即被逮捕送辦,全案審理時更被查出是累犯,法官指出「被告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2022年3月12日執行完畢後出監,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

法官審理時痛斥:「被告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於員警受理民眾報案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打火機點燃鞭炮往派出所內丟擲,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並使員警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漠視公權力,並可能危及值勤員警之生命、身體安全,對於社會公安秩序,以及值勤員警之人身安全影響甚為重大。」

而陳男的公共危險罪累犯,也讓他被加重刑度,判決文指出:「被告之前的案件甫才執行完畢,僅經過約1年多又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欠缺法治觀念,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且加重最低本刑後,也不致有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

陳男最後被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涉犯的妨害公務執行罪,共2罪均為累犯,各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0個月的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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