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塗豐駿/台北報導
最新消息,今天(13日)是投票日,民眾紛紛踴躍前往,但卻發生首宗疑似違規事件,主角還是鍾小平,他的競選布條被民眾拍到,就掛在中正、萬華區的多間投開票所外,引發民眾側目及不滿,警方據報已全部拆除。
鍾小平的競選布條,就掛在開票所旁。(圖/民眾提供)
目前警方已經前往西門國小等投開票所,陸續拆除這些違規懸掛的布條,鍾小平陣營的行為,是否違反《選罷法》第108 條中,「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警方也作出解釋。
鍾小平的競選布條,就掛在開票所旁。(圖/民眾提供)
警方表示,有關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位於投票所30公尺內,其所懸掛看板、競選旗幟或紅布條等宣傳品於投票日當天是否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108條第2項「勸誘他人投票」之要件,按犯罪乃人之行為,因此犯罪之認定應對於人之行為為之,倘無行為,不能認定其犯罪,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鍾小平的競選布條,就掛在開票所旁。(圖/民眾提供)
自其構成要件觀之,應以行為人之「喧嚷」或「干擾勸誘」行為,並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為要件;旨揭宣傳物品,如於投票日前即已懸掛,投票當日僅屬狀態之存續,以其投票當日既無犯罪行為之發生,似未符上開要件,惟因其認定屬司法機關權限,其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司法機關就該具體個案所表示見解並形成判決為斷。
鍾小平的競選布條目前已拆除。(圖/塗豐駿攝)
《中天新聞網》記者前往西門國小投開票所旁查看,發現距離校門口數十公尺路口的競選旗幟已被拆下,剩下2支旗桿,萬華分局表示,稍早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在警方陪同下到場拆除旗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