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預告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人行道建置,修法規定主、次要道路應留設人行道、公車專用道從原先3.25寬度縮減為3公尺,留給人行道使用。此外,也新增人行道原則上不劃機車停車格規定,但內政部說,會配合地方需求。
針對人行道原則不劃機車停車格問題,徐國勇表示,這方面會跟地方政府配合,因人行道是以人為本,有些是可以停,也有是不能停,在什麼情況下會對行人產生障礙,甚至產生危險,這部會由營建署交通組跟地方政府進行研討,也會與交通部跨部會處理相關問題。
營建署也說,視地方情況不同,儘管中央不鼓勵人行道劃機車停車格,但像是基隆市,市區道路原本就不寬,硬要規定人行道不能劃停車格可能也做不到,還是會尊重地方,所以條文載明,「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營建署也說,以台北市為例,公車專用道現行已採寬度3公尺劃設,修法只是把原先最小寬度3.25公尺改為3公尺,多餘的寬度可以用在人行連。
此外,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規定主、次要道路必需留設人行道。依照修正條文,路寬12公尺以上的主次要道路,人行道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若路寬12公尺者,人行道淨寬應達1.2公尺以上;若受限道路現況 ,經主管機關核可者,淨寬也不得小於0.9公尺(參考輪椅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