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112年7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但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70萬元瞬間飛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房地合一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是否有應納稅額,均應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倘發現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工商時報傅沁怡報導)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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