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歸類為慢車、不得上路! 新北市交通局:違者最高罰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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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邱鈺庭/綜合報導

在道路上常可見民眾騎乘「電動滑板車」,事實上,電動滑板車已被歸類為慢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今年11月30日實行,禁止這類「個人行動器具」行駛於道路上,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600元罰緩。

電動滑板車不得行駛於道路上。(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科長林碧芬表示,「個人行動器具」包含「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這些並不包括於汽車及法定規定的動力載具,因此,依照道路安全規則不得在道路行駛或使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更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個人行動器具」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於此,林碧芬說,在新北市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會依據該則規定,違者將處以1200元至3600元的罰緩,且禁止行駛和使用,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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