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向北市議員爆料車禍後,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費用較車主原本提出的修車費翻倍跳,指控汽車維修原廠聯合產險公司坑殺民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表示,這件並不屬於金融消費評議案件,然車險契約中皆有記載汽車零件理賠以原廠新品為主和侵權行為法規範有些不同。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8日舉行金融消費爭議案例研討會(產險場),在會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兼總經理卓俊雄回答媒體提問有關於有民眾指控產險公司和汽車原廠聯手坑人一事作以上的答覆。
台北市一名徐先生向議員投訴,其在2017年6月與對造車輛發生車禍後,車主拿原廠估價單向他索賠4800元,因為他不肯接受,對方就讓保險公司處理,結果他一個月後收到新的估價單,不但修、換項目3樣增加到9樣,價格暴漲到1.7萬餘元,讓他懷疑,明明都在原廠修,保險公司介入價格就三級跳,氣得跑去找廠長理論。
原廠公司廠長即跟他說,「只要車子到保險的,就是會比較貴,不管任何的大大小小的零件,哪怕是一點點傷,甚至一點點可以用,我們都會報掉。」
明台產險也隨後發聲明指出,該案明台產險保戶於2017年6月與對造車輛發生車禍後送原廠進行維修,修理廠初步提供報價單為22,850元。明台產險依保戶所投保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進行毀損部位勘估核價後,其中17,954元為保單承保範圍之原廠配備修復費用,另有4,896元之非原廠配備部份係由保戶自行負擔。
經由臺北市交通隊所繪製之現場圖研判,對造錯行車道,應負肇事責任,故明台產險依保單條款規定於賠付17,954元後,行使代位求償權向對造徐先生進行追償17,954元,明台產險保戶自行負擔之4,896元,並未納入追償金額。
卓俊雄表示,他並不了解該案件,然民法在發生侵權行為是要求的是要「恢復原狀 」,至於保險公司保單設計以及理賠規範和民法侵權行為法規定有些不一樣。
「侵權行為法」要求的是要「恢復原狀」,就是價格扣掉折舊,舉例來說,新品是一萬元,使用3年折舊後只剩3千元,因此,肇事者只要賠3千元即可。不過,保險契約的規範是─「一定是回原廠維修且賠新品」,所以,汽車碰撞險的條款一定是賠新品。這一規定在任何汽車保單中都一樣的。
而某一車險保單契約中,針對理賠中有關零件更換「必須更換之零件、配件概以新品為準,且不適用折舊比率分攤,如國內市場上無法購得時,(保險)公司得以其他廠牌之零件、配件更換之。」
由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並訂於5月21日開庭,該案則留待法院審理。
工商 黃惠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