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開發公司陳姓女董事長,2018年無意間發現公司帳務不清,懷疑有一腿的丈夫與會計師,共同竄改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共謀她的財產,控告會計師時,又意外發現她生下1女,因病歷上的聯絡人是丈夫,因而加碼怒告2人通姦,惟2人拒絕檢方採集DNA,且「聯絡人」只能證明2人關係密切,檢方對全案不起訴。
林男與張女被告後對檢察官否認通姦,且行使緘默權,陳女雖聲請強制對2人做DNA採樣鑑定,但因2人均拒絕受檢,不得強制採集檢體作DNA檢驗。
檢方認為,張女的病歷資料雖載明林男為聯絡人,但只能證明兩人關係密切,無法證明2人有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因而對全案不起訴。
中時電子報 張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