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件賄選案,違反選罷法的刑事判決竟與當選無效訴訟的民事判決出現不同的結果!宜蘭縣議員賴良洲涉嫌在去年縣議員選舉期間贈送價值240元的水果禮盒給3位選民並遭人檢舉,檢調偵辦之後以違反投票行賄罪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幾天前一審判處賴良洲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5年;不料,宜蘭地院今(21)日針對當選無效訴訟做出民事判決,法官認為賴良洲致贈水果禮盒的行為各有其合理其因,無從認定有行賄之意,因此駁回原告提出當選無效訴訟之請求。
宜蘭地方法院21日對賴良洲當選無效訴訟案件做出宣判,法官指出,在被告被控涉及的3起賄選行為中,賴良洲送給吳姓選民是因為對昔日喪家客戶的中秋送禮,過程中並未提及選舉事宜,且吳某也不知道賴有參與競選,因此無從認定餽贈水果禮盒是為了賄選之目的。
贈送水果禮盒給張姓選民部分,則是因張姓選民是賴長年工作上的夥伴與友人,賴良洲在中秋節之前探訪剛出院的張某身體狀況是否好轉,同時致贈水果禮盒,難以認有賄選之行為或意圖,即使探視過程中賴良洲有對張請託幫忙,也僅是賴請張幫忙輔選或宣傳,尚無違反一般選舉拜託之常情,無從認定致贈水果禮盒與張某的投票權行使有對價關係。
至於陳姓選民部分,在賴良洲前往贈禮時陳某並不在家,而陳某的家人只是單純推論賴良洲是為了選舉尋求支持,屬陳某與家人主觀的推測之詞,法官無從就此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此外,陳某擔任人民團體之理事一職,為地方仕紳,被告賴良洲本身從事殯葬業,在中秋節前夕致贈水果禮盒,也與一般商場人際往來並無違背。
法官因而認為,原告所主張賴良洲涉及的賄選行為,都無法證明出於行賄的意圖,也無法證明是要以贈送水果禮盒來動搖3位選民的投票意願,進而與投票行為產生對價關係,原告所舉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賴良洲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行為,也與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原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為無理由,駁回當選無效之請求。
中時 胡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