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款54次 外交部官員還債務判緩刑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任職外交部的曾姓科員因欠債,利用職務上辦理僑民申請喪失國籍代轉內政部的機會,侵占公款54次,東窗事發後向廉政署自首,並返還犯罪所得18萬餘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結,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曾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僑民在海外如要辦理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須前往當地外交部派駐單位填寫申請單,並以現金繳交1000到1200元的規費,再由駐外人員將文書與現金裝入袋中,轉交到國內由外交部,再函轉給內政部,曾姓科員就是經手這項業務,從中拿走155件規費,之後因延遲辦理業務,見東窗事發,向廉政署自首,被北檢起訴。

曾雖拿走155件規費,但有些是一天內侵占數筆,法官認定是接續犯只論1罪,並認為曾每次犯罪財物都在5萬元以下,且自首並將不法所得18萬餘元繳回外交部,依貪汙治罪條例犯罪後自首、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減刑規定,加上曾任職外交部20多年等情狀,判曾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中時 王己由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