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古籍「北斗星號」郵輪被控經營海上加油站,還販售油品給北韓,蔡姓船東及邱姓金主等6人於2019年遭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但此案移送院方後,一、二審都認為被列為證據的照片無法證實為該船,判6人無罪;台中高分檢認為此判決違背最高法院歷來判例及法律見解,今上訴三審。
中檢當初起訴認為,北斗星號郵輪蔡姓船東經營海上加油站,並透過中國籍謝姓男子的仲介,藉以出售油品給聯合國禁運船隻、走私船隻或無法靠港加油的船舶等,該船甚至被聯合國拍到販售油品給北韓的船舶,且其從2018年開始經營海上加油站開始至被查獲,已出售柴油達9萬噸、交易金額17億元。
檢方查出,邱姓金主等人因認為海上加油站有利可圖,便以邱男的公司為名義購入油品,之後將油品儲存在台中港免稅倉儲內,而北斗星號則於高雄補給後,將船開到台中港加滿油料,之後將船開到東海的公海上漂浮,並與謝男仲介的走私船、禁運船等以暗號交易。
中檢去年起訴蔡、邱等6名涉案人,但一審法官認為聯合國提供的北斗星號交易空拍照片缺乏詳細時間、船隻經緯度位置,無法確認該船曾在東海與北韓船舶交易油品,且台灣也沒禁止以船舶為載具進行的公海油品交易,判決蔡等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但台中高分院認為檢察官的舉證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確信,又無其他證據能證明蔡男等人犯行,駁回上訴。
台中高分檢今指出,蔡男等人長期從事船舶運送,也知國際公約為防止船舶汙染、有規範油品交易的限制,卻仍在東海上販售油品給大陸等船隻,法官採信被告的辯解,已違背法律歷來見解,決定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