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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只能給不能要,所以正宮無法爭取自己權益嗎?日前一名張姓男子與劉姓小三出遊、應酬,甚至陪看婦產科,被正宮派徵信社拍獲證據。正宮向2人求償84萬元,但法官指出愛情是「只能給不能要」的東西,因此判她敗訴。結果二審法官引用詩人泰戈爾的名言,打臉了一審的判決,改判2人須賠償正宮20萬元。
人夫帶小三出遊,遭正宮派徵信社查獲。(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exels)
2020年,張男和正宮分居,正宮帶小孩至澎湖生活,但返回台中住家時卻發現丈夫的衣櫃內有女性內衣。正宮藉由徵信社調查,發現丈夫偷吃劉女,他們一起出遊、逛夜市,還會牽手、摟抱,丈夫甚至會陪劉女看婦產科,以「男朋友」身分陪她住院。正宮氣得向兩人提告,求償84萬元。
一審法官引用了《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的內容,表示愛情是「只能給但不能要」的事物,法律無法強迫丈夫婚後繼續愛著妻子,因此判正宮敗訴。
正宮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引用了詩人泰戈爾的名言「對於樹來說,從土壤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並不是自由。(Emancipation from the bondage of the soil is no freedom for the tree.)」,指出選擇婚姻的人若在性自主權方面不受拘束,就等於將婚姻制度拔除。劉女並非不知道張男已婚的事實,兩人親暱接觸已經侵犯配偶權,因此判兩人賠償正宮2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