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遭虎頭蜂螫致死 高院認定宜蘭縣府怠職…判賠138萬

分享:
0:00
volume_up

文/中央社

李姓婦人遭虎頭蜂螫致死,家屬主張,宜蘭縣政府接獲通報電桿有蜂巢,卻怠於執行通知斷電、摘除及設警示標誌,提起國賠。高院更一審今天判縣府賠償家屬新台幣138萬餘元確定。

李姓婦人遭虎頭蜂螫致死。(示意圖/取自Pexels)

死者家屬提告主張,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接獲民眾於108年6月29日通報後,縣政府農業處雖派員到場,惟未立即摘除,也未另為任何處置,導致李姓婦人未見任何警示,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即時處置之必要」,現場人員當下判斷沒有立即人命危害,且需台電公司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因不符國賠要件,判決家屬敗訴,但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農業處公務員108年6月29日經委外公司告知,已知悉應即通知台電公司進行斷電。但農業處未考量虎頭蜂有立即人命危害危險性,遲至108年7月2日通知台電公司斷電。

更一審指出,台電公司雖依停電流程排定108年7月9日晚間8時至9時暫停供電,以進行蜂巢摘除作業,但李姓婦人在108年7月9日上午即因蜂螫事故身亡,宜蘭縣政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通知職務,致蜂螫事故死亡,應負賠償責任。

更一審指出,農業處知悉蜂巢的存在,屬社會生活風險源之一,應予立即處理;當天雖因台電公司須先斷電才可摘除蜂巢,但農業處也應依規定,於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卻未即時為必要處置,積極防止本件危險發生,屬於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判決,宜蘭縣政府應賠償喪葬費38萬700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38萬7000元,全案確定。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