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海洋科學研究船同濟號於5月7、15日兩度在台灣本島東部經濟海域進行科研活動,海巡署先後派遣海巡艦成功號(CG 602號)、蘭嶼號(CG 613號)應對處置。對此,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張競認為,海巡署在應處方式、新聞發布均有改進空間。

張競認為,海巡署處置同濟號科研船的策略與措施,確實存在值得置疑之處與改善空間。首先是海巡署兩度發布新聞稿,發布權責單位分別為艦隊分署與海巡署,為何要改變發布層級,確實值得探討其中原因,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與權責劃分。
張競指出,第二次所發布新聞稿全文以及相關影音資訊,為何僅提供媒體運用,但卻未透過官方網頁對外向公眾公布,亦值得台灣社會適當關切,並請海巡署適切說明釋疑。而且這兩份新聞稿,從案發時間至發布新聞稿皆耗時數日,行政效率如此緩慢,更是讓人難以理解。

張競表示,這兩份新聞稿所表述同濟號海研船在我國經濟海域施放科研裝具,進行海洋調查活動,其船位分別以鵝鑾鼻與花蓮港作為參考點,此種敘事方式本身雖無不當,但若要精準說明管轄海域,實應第一次以我國領海基點T15(七星岩)21°45’22.76”N、120°49’35.09”E與T16(小蘭嶼)21°56’18.23”N、121°36’48.45”E所構成領海基線,以及第二次以我國領海基點T19(石梯鼻)23°28’59.92”N、 121°30’59.79”E與T20(烏石鼻)24°28’49.82”N、121°51’43.71”E所構成領海基線所起算之限制水域,作為行使司法管轄權依據,以便顯現司法單位海域執法之專業性。
張競指出,就海巡任務艦已經明確發現同濟號正在施放海洋研究調查遙控載具來說,就如同當場發現正在犯罪違規之現行犯,因此正確處置方式應優先撈取該船的海洋研究裝備,並視其為犯罪工具加以查扣,以便藉此取證,以供後續調查處理運用。

張競認為,假若同濟號確實是在我方具有管轄權之經濟海域內進行科學研究活動,並因此產生違法犯罪事實,海巡任務艦自然應當行使登臨權實施犯罪調查,以便完成取證程序,逮捕相關嫌犯,並且依據實際需求要求同濟號海研船航向我方指定港口泊地加以扣留。
張競表示,依據前述兩份海巡新聞稿,海巡任務艦是採取繞行迫近造浪、運用橫越船艏與照射燈光干擾、使用無人機空拍監控,以立體情監偵手段強勢壓制,迫使對象船舶收回科學研究設備,停止非法活動,並航行離開我方管轄海域。請問此種應對措施是否依據海巡應對相關非法事件標準作業程序與行為準則?其所依據法源為何?此種驅離應對措施,是否符合海域執法取證基本原則?確實令人高度懷疑。

張競指出,明明應當撈捕涉嫌違法對象船舶所施放的科學研究設備,完成合法取證程序,並視實際需求登船臨檢,依據犯罪查察結果查扣船舶,海巡署捨正當執法程序而不為,卻另出毫無根據亦不合理奇招應對,恐怕難以符合依法司法基本規範。
張競最後表示,配合5月22日新聞稿,海巡署提供媒體的影音資料,諸多與同濟號違法事實並無直接關聯;海巡署對此案件,司法作為失職在先,卻將重點移轉至政治宣傳,廣泛攻訐大陸於全球海域實施海洋調查科學研究活動,此等負責評議卻讓本身所負司法執法職責焦點模糊,確實存在檢討改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