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郭俊邑2018年中秋節連假跟朋友到KTV唱歌,結束後酒駕狂飆,連闖五個紅燈,衝撞3輛機車,造成1死2傷,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11日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郭徒刑8年。北檢不服,強調類似案件,台灣及德國最高法院都有認定不確定殺人故意的判決,且立法院修法時,也曾促請司法官注意,是否可依殺人罪處罰,表示輕判將給民眾僥倖心理,將提起上訴。
北檢依殺人罪起訴郭,並指郭酒駕宛如恐怖攻擊,北院合議庭卻認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郭俊邑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於是改依《刑法》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刑。
郭俊邑是2018年9月23日清晨5時許,與朋友在KTV歡唱飲酒後駕車,一路高速行駛,經過十字路口幾乎都未減速,還接連闖紅燈,行經基隆路三段時,先後撞倒3名機車騎士,還沿路撞上路旁的房子騎樓,導致鐵皮搭建的騎樓都倒塌,其中陳姓女騎士,頸椎斷裂、顱內出血,送醫後不治,另兩名騎士受傷。
北院開庭時,郭否認主觀上有殺人犯意,並說當時有僥倖心態,才會開車上路。
但檢方強調,郭男並非單純酒駕,他是因為了閃避警方攔檢,闖紅燈未踩煞車情形下,先撞倒1機車,致騎士受傷後,仍未減速再撞死另名騎士,郭已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檢方表示,台灣最高法院2015年、德國最高法院去年4月16日對於類似案件,已有認定不確定殺人故意的判決,且立法院修法刑法公共危險罪,加重酒駕致人於死罪責中,也在立法意旨中提及促請司法官注意,是否可依殺人罪處罰。檢方認為本案有指標性意思,一定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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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