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女自知染愛滋竟仍接客 事前先警告「戴保險套」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愛滋病傳播氾濫,喜歡尋花問柳的人還是聞之色變。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的情況下,仍以廉價方式在自己住屋從事賣淫,後來他被警方查獲,自承有染愛滋病,讓過去與她有接觸的「嫖客」人人自危,日前中國大陸人民法院依法對她涉嫌「傳播性病罪案」審理,該女辯說,「我有事先警告要戴保險套」。 [caption id="attachment_960295" align="alignnone" width="780"] ▲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caption] 據大陸廣西媒體報導,依據警方的調查,被告人女子以50元(人民幣,下同,約台幣230元)的價格與多名嫖客在融安縣長安鎮縣城的出租房內進行性交易,後被前來檢查的融安縣公安民警傳喚到案進行調查。公訴機關指控:這名女子被確診患上愛滋病,而她在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的情況下,仍從事賣淫活動。 庭審中,被告人女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稱對於自己患有愛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不是為了報復社會,而是由於患病無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難,被迫賣淫獲取收入維持生活,在進行性交易時,「自己都要求對方採取安全措施」。 在中國大陸什麼是「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愛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依大陸法律《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愛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只是夫妻間、戀愛中、姘居中的性行為、通姦等,不構成傳播性病罪,而是屬於道德規範中的性行為,應當受到道德譴責。 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即使行為人在進行性交易時,採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正確地使用了保險套,行為人仍有成立傳播性病罪的可能。 中時電子報 吳家詮/綜合報導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