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名18歲少女因車禍後尾椎不適,去年4月經父親友人介紹至後龍鎮1家工作室給50歲的張姓推拿師按摩調理,不料張男竟強押少女摸胸、舔下體等,少女親屬得知憤而提告。張男辯稱「有些女客會要求吸吮陰部」,自己不得不配合等,瞎掰又裝失憶,惡劣行徑遭苗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9個月徒刑。
檢方調查,少女去年4月18日因車禍腰痛,在1次父親友人的慶生會上,結識張男,當天就在父親的陪同下,前往張男開在後龍的個人推拿工作室進行按摩、指壓、整骨等,之後也陸續光顧按摩3次,不料在23日第4次整骨療程時,張男色慾薰心,假借瘦身之名對少女伸出狼爪。
少女向檢方控訴,張男先是要求把外褲、內褲脫至大腿處,仰躺接受瘦身按摩,卻不時觸碰胸部乳頭及陰部,還以嘴巴吸舔她的下體,揉她的胸部,說出「這個好」、「讓叔叔爽一下好不好!」等語,雖然好幾度將張男推開,卻都被強押回去,最後是手機剛好有訊息進來,才能趁機逃回家。
張男辯稱,進行按摩時會脫掉衣服以利推拿,皆會經當事人同意才做下一步動作,當天少女的外褲、內褲是穿著的,是不小心碰觸到私密部位。張表示,有時候會有女客人要求推拿師吸吮女客人的陰部而不得不配合,他忘記少女有沒有這樣要求,可能按摩時他的臉太靠近少女的身體,呼吸讓少女誤會。
張男說,少女父親當晚相約談判,一見面就被打才不得不承認,質疑是少女設局引誘陷害。
法官認為,少女與張男無冤仇,且從頭到尾證詞一致,反觀張男每逢重要關鍵皆以「忘了」推託,況且雙方認識期間僅短短4日,交情難謂深厚,少女無主動委身尋求親密關係之可能,不採信張男證詞。
法官考量張男有可能不知少女當時未滿18歲,且自述罹患糖尿病、割包皮後的傷口久未痊癒、月收入約2萬元等,依強制猥褻罪,判處9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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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巫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