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男/綜合報導

立委蘇震清被控收受李恒隆賄款2580萬元,以協助爭取SOGO經營權,台北地院認為蘇震清主動索賄時間長達5年,且索求金額逐年增加,加上蘇犯後態度不佳,因此重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北檢查出蘇震清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多次收受李恒隆的現金或支票共2580萬元。但蘇震清在庭上否認犯罪,辯稱這2580萬元均為借貸,且已經返還200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蘇震清於民國101年8月在台北市「水戶」餐廳收下李恆隆第一筆50萬元支票;接著分別在102年的7月、9月、12月,又收到李恒隆共計230萬元支票。之後蘇震清索賄金額愈來愈高,103年的10月,收取6張50萬元的支票共300萬元;104年9月,收取500萬元現金與500萬元支票;同年12月,再於「水戶」餐廳收取1000萬元的支票。
合議庭認為,蘇震清有數十年從政經驗,對「請託」與「賄賂」間的分際知之甚詳,在李恒隆就太流案請託之際,主動向李恒隆要求以借款名義的賄款,「請託」與「賄賂」的對價關係不言而喻。而且每當蘇下一次開口要求賄賂前,會有一段「行使職務的空檔」,等到李恆隆應允賄賂或交付賄款後,才續為協助處理太流的事,主觀上已達成與李恆隆行、收賄的合意。

對此蘇震清在臉書回應,
1、 本人對於今日法官的判決深表遺憾,判決將本人與李恆隆之間的金錢借貸關係,曲解為賄款,此一認定明顯與事實證據不符。
2、 本案判決就對本人有利之證據均未調查,諸如偵訊錄音檔不完整卻未追查還原真相;檢方提供之不完整錄音檔法庭並未勘驗或勘驗程序違法;檢調對本人多年監聽均屬違法,其監聽的合法性及依據在哪裡?尤有甚者,本案法官甚至不願意調取相關資料以釐清事實真相,明顯有失公允。
3、 近年來本人屢屢在政治之途轉折處身陷司法訴訟,雖然如誠美材案、印尼案等等均先後無罪確定,表面上已還本人清白,但期間本人所遭受的種種苦難卻無以挽回彌補,鑑於本案判決有諸多違法之處,本人為捍衛清白,當將提出上訴,並期司法機關能匡正上開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