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宣布「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正式實施,要求遊艇及動力小船在開放海域與潛水旗幟保持一百公尺以上安全距離,航速需控制在五節以下,旨在降低日益頻繁的人船碰撞風險。

交通部航港局近日公布規定,要求遊艇及動力小船在開放海域與潛水旗幟保持一百公尺以上安全距離,航速需控制在五節以下,航港局指出,隨著潛水活動成為國人熱門的水域遊憩項目,為強化潛水安全並預防人船碰撞事故,特別訂定此項避碰規範。規定適用於從事潛水活動者,以及在台灣海域近岸航行、在航或錨泊的遊艇與動力小船。
根據新制規範,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進行瞭望時,一旦發現水面潛水旗幟,應立即採取減速、避讓等必要安全措施。在開放海域中,船隻與潛水旗幟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少於一百公尺,同時航速必須控制在五節以下。若在一百公尺範圍內才發現潛水標示,船隻必須立即進行避讓動作。
針對海灣、海峽或船舶活動頻繁的限制水域,規定則要求遊艇、動力小船與潛水旗幟間維持三十公尺以上安全距離,並需視海況及交通情形適當減速航行。此項新規的制定背景源於近期多起嚴重的潛水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