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年約37歲熟女,去年晚間到東區KTV唱歌,喝醉後搭計程車回家,陳姓司機見熟女喝得太醉,抵達目的地後好心扶她上樓,進房間後起色心,快性侵得逞時,熟女感覺下面有異物,放聲尖叫嚇跑司機,即使事後狡辯只有「吃豆腐」,仍遭台北地院判2年徒刑,可上訴。
2019年4月7日,這位熟女與友人歡唱,聚會結束後搭計程車返家,但因為喝醉無法下車、上樓回到住處,陳姓司機便攙扶她搭電梯到3樓,並跟著她進入家中房間,接著幫她拔除隱形眼鏡,見熟女爛醉於是意圖性侵,司機脫下兩人褲子,壓制熟女雙手,用生殖器碰觸她的下體,試圖要放進去。
這時熟女感覺下面怪怪的,驚醒大叫「不要!走開」,嚇到的司機才趕緊離去,隔天熟女起床報警驗傷,但司機否認性侵,表示扶對方上樓時流很多汗,可能因為這樣沾染到熟女內褲、及下體,才會驗出DNA,承認攙扶過程中有吃豆腐,但協助對方躺床後就離開了。
但法官認為,當天熟女穿藍色低胸連身短褲,從胸部一直到下體都覆蓋住,不可能直接碰觸私處,且汗液怎麼可能只沾到內褲的內側,卻沒有沾到外側,表示司機推卸責任,犯後飾詞又否認犯罪,因此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2年徒刑。
中時電子報 黃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