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院因應立法院春節9天連假前夕送件,下班後加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並表態將在法定期間移請立法院覆議。今天(2日)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表示,一定會在今天正式送件。
立法院1月24日下午4時47分許,將「選罷法」修正案送達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在下班後加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但需賴清德總統核可,且春節連假即將展開,所以覆議案尚未送至立法院。
依據法規,行政院須在收到修正條文10天內送出覆議案,今天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政院一定會在法定期限正式送件,讓外界知道政院對此案的重視。
依據「選罷法」修正條文,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此遭府院黨執政當局質疑加嚴罷免門檻。
行政院提覆議的理由,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同時,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