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慈芸/綜合報導
大陸一名八旬老人,在生前立下了19份遺囑,不過每份的內容都互相矛盾,導致其子女都各自主張,自己才是合法的繼承人,其他份遺囑無效。
在2013年到2017年間,老翁寫下了19份遺囑,向兩個女兒和一個孫女承諾,要將同一套房產單獨留給她們,不過每份遺囑的說詞都不同,今天說把房子留給大女兒,明天說留給二女兒,後天又說留給孫女。
2021年老翁去世後,二女兒將大姊及老翁的孫女告上法院,表示自己是第一份遺囑裡的受益人,其他兩人的遺囑無效。
於是法院首先針對遺囑的真實性進行檢驗,透過比對筆跡後,證實這19分遺囑確實出自老翁之手,與此同時,法官還有了新發現,他們得知,老翁在立遺囑期間,存在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情況且曾被指定過監護人。
於是法官走訪了老翁居住過的兩家養老院,根據工作人員描述,老翁住在養老院時,確實有段期間意識不清。
最後法官判斷,因為老翁患有的阿茲海默症,是一種持續性的病,很難確認在立那些遺囑的時候,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傾向於所有的遺囑效力都不認可,因遺囑無效,財產歸屬就會以法定繼承順位來確定。
經過兩年的拉鋸,三方在法官的不斷調解下,在今年達成和解一致,由名下無房產的的二女兒,繼承50%的房產份額,並承擔遺產稅,大女兒和孫女分別繼承25%份額。
法官也說明,如果家中有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下想立遺囑,最好是通過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去確認老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某一個點、某一個時期是正常的,再加上有第三方機構的共同見證去訂立遺囑,會比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