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偵辦前新竹市議員李黃錦燕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確定,李黃錦燕涉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部分,檢察官31日傳喚李黃錦燕涉到案後,發監執行。
檢方指出,李黃錦燕涉於民國89年至99年間,利用擔任新竹市議員聘請公費助理之職務上機會,以人頭助理名義向市議會詐領助理費後,供己私用,共詐得942萬6千餘元。
檢察官在民國99年6月間將李黃錦燕涉起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3次審理,最後於108年8月1日將李黃錦燕涉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沒收將上開犯罪所得。
李黃錦燕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在1月21日駁回上訴而確定,隨即由最高檢察署層轉通知竹檢並要求啟動防逃機制。
竹檢隨即分案辦理執行作業,由執行檢察官開立傳票通知李黃錦燕,春節年假期間按日至竹檢法警室報到,31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李黃錦燕均按時報到,配合發監執行。
中時 羅浚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