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李姓男子性侵12歲少年,台北地方法院今(19)日重新開庭後,李還是否認犯行,法官最後諭知羈押的主要理由,除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主要是還有其他未成年的被害人未到案,且要求對方提供裸露身體的私密照或影片,換句話說,本案不是單一事件;被害人不止已曝光的12歲少年1人而已。
裁定理由指出,依檢察官提出的相關筆錄及LINE翻拍照片,還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的被害人尚未到案,且依李所稱,他與這些被害人並未交惡,有些被害人也是未成年,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與證人串證之虞。
審酌李為成年人,具有大學學歷及正當工作,並與父母同住,家庭功能正常,竟然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即以他無法拒絕被害人的要求為藉口,掩飾自己可能涉犯的罪嫌,考量未成年人心智發育還未成熟,判斷力本來就低,再者,李自承有要求其餘被害人提供裸露身體部位的照片或影片,顯非屬單一事件,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考量涉嫌的犯行對於被害人身心危害甚鉅,且非僅發生一案,影響社會治安重大,有羈押必要。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