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核團體今赴中選會提出檢舉,指「核能減煤」公投案尚未進入第二階段連署,擁核方卻「偷跑」,要求民眾簽署「授權他人代理連署公投」的委任書,呼籲中選會明確說明此為違法連署行為,杜絕爭議;而重啟核四案領銜人黃士修、核能減煤案領銜人廖彥朋隨即發表8點聲明反擊。
對此,中選會傍晚則指出,《公投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另第12條第3項也規定「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中選會表示,相關條文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中選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後,方得徵求連署;同時,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並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法不得委任連署。
中選會並說明,《公投法》規定連署人名冊應「親自簽名或簽章」,如有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委任書方式取得委任人資料,而以委任連署方式進行者,並不符《公投法》之規定;另有媒體報導提及中選會曾決議罷免案得以委任連署方式進行,核與事實不符,中選會從未作過任何可委任連署之函釋與決議。
中時 楊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