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傷病停役標準修正預告!複檢不附佐證將「推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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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草案,配合「體位區分標準」調整相關疾病停役門檻,並增訂役男於停役複檢若拒絕檢查或不提供佐證資料,該項檢查將直接「推定為正常」。

替代役。(資料照/內政部)
替代役。(資料照/內政部)

內政部指出,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得辦理停役。

由於國防部刻正會銜內政部辦理「體位區分標準」及免役體位等規定修正,為維持役政法規之衡平性並維護役男權益,內政部因而配合預告調整《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及相關附表草案。

為提高傷病停役審核之正確性,修正草案明訂役男申請傷病停役時,須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符合病症專科別」之診斷證明書,並負有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或影像檔案等佐證資料之義務。

草案更增訂防弊條款,規定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若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該項檢查將直接推定為正常。此外,役男若檢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且符合免役體位對照表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停役,如有疑義則送指定醫院辦理複檢。

嚴格調整停役門檻 涵蓋骨折 高血壓與精神疾患

本次修正草案對多項傷病停役檢定標準進行了實質調整:

四肢骨折:停役標準由原先的「運動功能仍有障礙」嚴格修正為「仍有重度畸形影響運動功能者」始達停役標準。

心血管疾病:刪除單純重度高血壓即得停役之規定,修正為須達「中度以上高血壓併發實質器官病變」,且血壓測量需配合住院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精神疾病:針對精神官能症、嚴重型憂鬱症及精神病等,除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外,草案增列須完成心理衡鑑報告並提供近2個月以上之完整治療病歷。

關節運動功能:「停役檢定標準表」亦配合體位區分標準,重新修正頸椎、腰椎、肩關節、肘關節、髖關節及膝關節等重要關節之活動角度與判定基準。

內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目前正進行行政預告,各界得於預告期間內提出意見或建議,預告期滿後將依程序辦理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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