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男/綜合報導
今年6月,監視器清楚拍到,台北市羅斯福路的行人穿越道,一名孕婦正準備穿越時,險些遭左轉的轎車撞上,幸得孕婦反應夠快,趕緊往旁邊跳開,但這名孕婦報案後,卻因為監視器畫面不得作為舉發依據,無法對小客車開罰,對此國民黨籍立委游毓蘭表示,明明違規事實明確,警方卻以「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CCTV只做犯罪預防、交通事故調查使用,絕不做交通違規告發使用。顯見這項規定已經不合時宜,而且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用CCTV影像裁罰,為何不向當天該時段有路過民眾手機或是密錄器有無相關影像可以提供來做舉發。
一名孕婦走在斑馬線上差點遭左轉車輛撞上,卻因是路口監視器畫面無法開罰(攝自游毓蘭臉書)
對於警方的說法,因該案件並未發生交通事故,監視器畫面不得作為舉發依據,因此無法對小客車開罰。游毓蘭不解的是當事人都報案了,警察除調閱監視器,為何未通知自小客車駕駛人到案說明?調查清楚依規定舉發,維護人民權益,如此以往,如何擺脫行人地獄惡名?
警方以「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唯一依據,但游毓蘭認為,當初修法時,議員們反對裝設拒絕支持預算後,府會妥協的結果,堅持CCTV只做犯罪預防、交通事故調查使用,絕不做交通違規告發使用。今日已經不同往昔,民眾對於CCTV多半也能正面看待,認為這是改善治安的工具,沒有CCTV之處也往往淪為治安死角!
游毓蘭表示,從這事件來看,台北市的自治條例已經不合時宜,是否應該再做修正,讓台北市的CCTV也能作為改善交通,取締嚴重違規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