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子嘉謗張景森 判賠20萬及道歉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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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嘉(本報資料照片)
吳子嘉(本報資料照片)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6年前在電子報刊文指張景森無法重返台大校園,是因與業者有扯不清關係,遭張男提告求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判決吳子嘉須賠償20萬元,並須刪文及道歉,全案定讞。

2014年11月8日,吳子嘉在「美麗島電子報」撰寫題為「蔡正元與張景森」的報導,內容提及張景森「正因為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等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台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與他保持距離」。

吳子嘉還說張擔任過北市府都發局長,在扁擔任總統後,更拔擢為經建會主委,資歷豐厚,卻無法重返台大,原因就是出在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

民事部分,北院認定吳男侵害張的名譽,判他須賠償80萬元、刪除文章及在電子報刊登道歉啟事,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改判賠2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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