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3時宣判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釋憲案,大法官認定死刑並未違憲,但須修法限縮範圍,在個案救濟方面,37名死囚都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死刑釋憲案判決主文包括:「10、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各聲請人如認有上開情形,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是否有上開情形,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也就是37名死囚都有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的權利。
判決主文還提及:「8、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14、聲請人十二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十三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十四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其裁判上所適用之法規範不符主文第八項之意旨。於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八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上開聲請人之死刑判決不得執行。於完成修法後,上開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也就是死囚沈岐武、林旺仁、「驚世媳婦」林于如因確定判決認定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而在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
記者會QA時,媒體記者問:「如果37位聲請人的非常上訴都順利提出,哪幾人確定逃死?」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答:「判決並沒有明確地說哪幾位被告一定可以逃死,聲請人12、13、14在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死刑,但2年後修法完成後,如果提起非常上訴,假設法院最後還是做出死刑判決,當然還是有獲得死刑的可能。37名死囚只要認為當時被判決確定的事實並不是憲法法庭認定的情節最嚴重犯罪,他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幫他提起了,這時候就由最高法院來認定是否符合條件,當然檢察總長有權限不提起非常上訴,當非常上訴沒有提起,聲請人的受刑能力也沒有欠缺,這時候要不要執行死刑就是屬於法務部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