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鳳小岳被控脫產躲債 檢認無犯意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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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鳳小岳與經紀公司3年前發生合約糾紛,遭法院判決須支付經紀公司349萬餘元違約金,但鳳卻在2017年12月15日將自己的春風兆物公司轉到妻子名下,經紀公司翁姓負責人強制執行未果,因而控告鳳小岳夫妻毀損債權,但鳳妻稱早就準備好錢,卻一直找不到翁,檢察官認為,鳳小岳因職業關係無法長居國內,委由妻子實際負責公司事務,2人並無毀損債權的主觀犯意,予以不起訴。

31歲鳳小岳因混血兒的外表,2010年在電影《艋舺》擔任演出,流利的台語令人印象深刻。但2017年10月間,與經紀公司發生合約糾紛,法院判決須支付翁姓負責人349萬4480元。翁指控鳳收到判決後2個月,將其獨立設立的春風兆物公司改成妻子洪喆君的名字,導致她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不到財產,因而鳳夫妻2人脫產,損害她的利益。

鳳小岳稱,他知道要清償債務,也想要盡快處理,但他人不在台灣,沒辦法找人處理公司業務,才將公司負責人變更成妻子名字。而洪女也稱,他們在2018年底準備好一筆錢要清償,但卻找不到翁,並已到法院判辦理提存,並沒有要躲避債務。

處分書指出,鳳小岳因演藝工作無法管理經營的公司,並委任律師在翁提出毀損債權前聯繫翁協商清償債務,2人並沒有毀損債權的主觀犯意,翁可從洪女的公司依執行命令強制扣薪3分之1,鳳2人並沒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中時 李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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