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涉賄案經過1年多時間審理,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法官認為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且證人證詞反覆,議長邱莉莉等10名被告全部無罪,全案得上訴。
台南地檢署於去年3月2日宣布偵結起訴10人,分別為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市議員黃麗招、李文俊、李鎮國及妻子高玫仙、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台南市無黨團結聯盟顧問楊志強、台南市政府地政局約用人員黃怡萍。
台南地檢署認為,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楊志強涉嫌行賄台南市議員方一峰;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黃麗招、李文俊及黃怡萍涉嫌行賄李鎮國及高玫仙;李鎮國及高玫仙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另外,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林士傑恐嚇方一峰,涉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台南地方法院刑一庭庭長莊政達下午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依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通話內容,僅可知邱莉莉與郭再欽閒聊,展現將來參選決心、郭再欽與林志展討論相關情資傳言、邱莉莉提醒林志展勿向媒體透露民國配政黨可能性等,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有賄選及恐嚇謀議。
莊政達表示,關於行賄方一峰部分,郭再欽與楊志強通話內容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市議員、以何種方式行賄,顯見郭再欽言語所指為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消遣場面話,且證人方一峰證詞反覆、矛盾,無法僅依證人具瑕疵證詞作為有罪依據。
莊政達指出,關於行賄李鎮國、高玫仙部分,李鎮國已於111年12月20日確定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非如起訴書所指因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欠缺具體明確事項而影響投票意向,難認此部分有對價關係。
莊政達說,關於妨害方一峰部分,方一峰證述前後矛盾,在台南地院證述指聽聞林士傑話語後並未心生恐懼,檢方舉證亦無積極客觀證據,證明邱莉莉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不能僅憑方一峰單一指述,而為不利認定。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表示,南檢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提起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