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美/綜合報導
交通記點制度引發民怨,交通部規畫本周向行政院提出修法草案,其中有10種最高罰鍰1200以下的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包括微罪不能檢舉、不記點,以及逕行舉發(科技執法、民眾檢舉)不記點。
交通部今天(7日)表示,去年(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對道路交通安全係有改善成效,去年全年死亡人數已較111年下降。但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致案件量暴增,1年內累計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
鑑於民眾檢舉制度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之立法目的,而記點制度亦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有檢討修正必要。交通部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檢討修法,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其次,交通部也將修正第63條: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