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蜂抓蛇業務回歸動保處後,新北市動保處委外廠商廣力企業行雇用林姓、楊姓男子在新店區捕蜂捉蛇,但2人多次拒絕指派到板橋工作,楊姓負責人遂以Line通知解雇,遭楊、林提告要求分別給付3萬8000元及16萬8200元積欠薪資,新北地院14日判決楊姓負責人應分別賠償2萬571元、3萬5750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林、楊二人。
楊男2017年8月受雇在楊男的廣力企業社擔任動物救護人員,林男則是在2016年1月受雇,雇用時約定工作地點在新店,但公司因得標新北市動保處捕捉虎頭蜂契約,楊姓負責人多次徵求林、楊2人前往板橋工作卻遭拒,楊姓負責人遂於2018年3月8日以LINE告知楊、林從當天起遭到解雇。
楊男認為遭到非法解雇且公司尚未支付部分薪資,提告要求包括加班費、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共3萬8500元;林男則要求包括10萬5700元加班費及班長加班費、資遣費共16萬8200元,兩人也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楊姓負責人指出,該公司應動保處要求配合夏季捕蜂高峰期調整人力,於2018年1月10日在LINE工作群組預告即將把新店區工作之小夜班及大夜班各一組人員共4 人,改編入捕蜂隊的人事調整方案,但林、楊2人均未表示異議。
楊姓負責人表示,捕蜂隊係每日早上8 點於板橋動保處集合分配工作後再出發,但楊、林從3月5日至7日連續3天皆未依公司勤務指派至板橋動保處集合,而是逕自到新店防疫中心等候其他工作人員,亦未先向他報備說明。
楊姓負責人說,8日在LINE群組係表示要給2 人放特別假,並非開除;另他在12日寄發存證信函請2人回來工作,但均未獲2人回復,才在3 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與楊、林2人之勞動契約。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男雖主張10萬5700元基班費,但卻無法舉證,全數遭到駁回,判決應付林男3萬5750元;楊男部份酌減後判決應付2萬571元,廣力企業社也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案可上訴。
中時 陳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