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警局員警劉政國4年前追捕贓車,卻開槍擊斃副駕駛徐姓少年,劉在法庭認罪且向死者家屬認罪道歉,但未獲諒解,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一審考量劉男因公積極追捕失竊贓車,他遇駕駛贓車的田姓男子有駕車逃逸的舉動,為制止脫逃,竟未考量車上有其他乘客造成徐死亡,況且當時田男沒有駕車攻擊或衝撞警員的急迫情狀,他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為劉男雖確信開槍射擊不會誤傷贓車上人員而選擇開槍射擊,但未顧及現場民眾的生命安全,他用槍之時機及手段為法所不容許,更造成徐姓少年的家屬無法彌補之損害,且迄今尚未與家屬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