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大生去年1月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女生小真(化名),兩人情投意合進一步成為情侶,某天兩人在台北逛街,林男此時竟慾火焚身,將小真拉進巷弄,自己坐在地上要求她一起脫掉下半身衣物,並要她「騎」上來,兩人就當街啪啪啪起來。事後父母發現小真不太自在,行為怪異,追問下得知此事,隨即憤而提告。台北地院審酌雙方達成和解,最終被判林男4月徒刑,緩刑2年。

據判決指出,林姓男大生在去年1月時利用交友軟體認識小真,雙方互有好感,曖昧幾天後就今一步發展為情侶關係,但當時讀國二的小真不願承認自己僅國二、13歲,向林男謊稱目前讀國三。
交往1個月後,兩人相約早上在台北市一處捷運出口站見面約會吃飯,當天下午2時許,林男疑似壓不住性慾,藉機帶著小真到巷弄內與她親熱,過程中舌吻又出手摸胸,此時林男已無法克制自已的慾望,大白天下竟然在道路上叫小真脫掉內褲,自己邊說也邊拉並坐在地上,要小真跨坐在他身上,就這樣啪啪啪起來,直到將子孫弄在小真肚子上後,才心滿意足地帶小真到捷運站搭車回家。

不過小真疑似是大受衝擊,當晚父母就察覺女兒心不在焉,察看女兒手機才發現她與林男正在交往,一問驚覺大事不妙,氣得馬上報警提告林男。
林男辯稱,發生性行為是經過小真同意。法官認定小真才13歲,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識及智慮淺薄,就算同意進行性行為,性自主權仍不成熟,《刑法》才特別規定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性交是犯罪行為。
法官審酌,因林男與小真及其父母達成和解獲原諒,且不知小真未滿14歲,最後僅依刑度較輕的「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林男4月徒刑,同時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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