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姑姑搶保險金 拋棄繼承的女兒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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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男生前透過音樂工會投保保險,由工會替丘男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丘男的兄弟姊妹、前妻,以及唯一的女兒小如(化名)都陸續拋棄繼承,只剩下丘女(小如的姑姑)沒有拋棄繼承,因此丘女主張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

一審時,保險公司以「契約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近日二審判決出爐,二審法官推翻一審的判決理由,強調團體保險由工會統一加保,會員投保時無須填寫書面授權書,而且丘男有定期繳保費,可見工會是在丘男同意下才加保,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但丘女還是敗訴了,原因是《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二審法官判定,丘男的保單受益人為小金,而非丘女。全案可上訴。

法律解說(聯晟法網、許慧鈴律師提供):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觀之法條即可發現,在有受益人的狀況下,保險金的請求權,是受益人的權利。

本新聞案例中,音樂工會幫丘男投保三份團體保險,其中兩份因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一份則由音樂工會勾選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投保後保險公司會將保險證或是保險手冊交給被保險人(即丘男),丘男可以知道關於保險契約約定的受益人為何,卻沒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可見得關於三份保險的受益人約定丘男沒有意見。

法院認為,丘男在締結保險契約時,保險受益人的地位便已確定,不會因為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參照)。

因為三份保險契約的受益人皆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若在一般正常繼承情況下,丘男之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係唯一的女兒小金。而保險受益人之地位在保險契約締約的時候就確定,不會受到拋棄繼承的影響,所以,保險契約約定的受益人就是丘男的「法定繼承人」--小金,並非繼承開始後之「實際繼承人」--丘男之妹妹。

依上述保險法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的意旨,【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法定繼承人雖為拋棄繼承,仍然不得認為有放棄取得保險金之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若保險契約性質為「死亡保險契約」且並未指定受益人,則死亡保險金則得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參考法條】

保險法第112條(受益人之權利)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法定受益人)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中時電子報 文/聯晟法網、編輯/張達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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