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有一名納稅人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導致逾期未繳,被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處以罰鍰;納稅人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經納保官調閱相關卷證資料,發現納稅人戶籍住家已拆除,繳款書送達過程有瑕疵,撤銷原罰鍰處分。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保官具超然獨立地位,辦理納稅人權利保護事項,對於有利之事證,協助納稅人舉證或進行必要調查,以維護納稅者權益。
納保官曾接獲多起法令事實明確的案件,經向納稅人說明課稅、違章事實及適用的法令依據後,雖然納稅人仍需繳稅或繳交罰鍰,但卻因此獲得納稅人理解,並如期納稅或繳清罰鍰,不再提出行政救濟。
中時 盧金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