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指揮所隊長用獎金幫上兵修車被起訴 二審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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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勤務大隊衡山指揮所管理隊黃姓上兵,3年前執勤時將電動車撞壞,黃及其家屬拒賠維修費用2萬元,中校勤務隊長賴俊良於是用部隊特別補助費代支出,但遭檢方起訴,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不構成貪汙判賴無罪。

高院指出,賴俊良主觀上認為衡管隊隊上官兵都同意在獲獎後將獎金捐出,且其動支使用部隊特別補助費2萬元之目的,是為支付電動車的修繕費用,該電動車是軍用設備,屬公有財產,賴男沒有中飽個人私囊,判他無罪。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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