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年前年僅19歲的女情報員閻獻君,由軍事情報局派往大陸從事敵後工作,自此音訊全無,42年後,國防部通知家屬說閻女作戰死亡,但死亡時間卻一變再變1967年、1987年、1999年都有,因死亡時間不同,造成撫卹金計算基礎最多相差32年,閻家人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請求給付差額。台北地院更一審判國防部應賠償77萬多元。本案可上訴。
法官認為國防部應負國賠責任的理由,在於國防部所屬公務員怠於注意,遲未依法查明閻獻君視同作戰死亡的日期並發放撫卹金,至閻母2007年1月10日死亡時,仍未發放撫卹金,自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所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應負國賠責任。
閻獻君是大陳義胞,已在2011年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時,被核定為烈士,入祀淡水忠烈祠。
她是在1955年被軍情局吸收為諜報隊情報員,隔年派赴香港、大陸敵後,最早與家人偶有聯絡,還曾寄照片回家,之後全無音訊,閻母也未再收到國防部匯來的女兒薪餉,經家屬多次申請在職證明,軍情局才核發證書,表示閻獻君仍是現役上尉,並在1986年製發閻女榮民證、補證給閻母,還續發薪餉。
直到1998年,國防部通知閻家,指閻獻君已在1987年在特區作戰死亡,要核發閻母撫卹金,但隔年又更正,指作戰死亡時間為1967年。因軍方核定的死亡年份,分別使閻獻君服役年資少了12年、32年,使撫卹金嚴重縮水,閻母就提訴願和訴訟請求確認,2000年行政法院判閻母勝訴,命國防部先查明何時死亡再撫卹,但閻母等不到官司確定,就在2007年去世,仍無結果,官司由兒子接手,最高行政法最後依國防部資料,認定閻女1998年失蹤後隔年死亡,判國防部應補發318萬元撫卹金差額確定。
但閻女弟弟等家屬認為,國防部直到2010才更正姊姊死亡時間,距離最早告知時間已差12年,致使撫卹金遺產差額利息、少算170萬餘元,另案提出國賠訴訟;一審雖全額判准,但國防部上訴後,二審認訴訟程序具重大瑕疪,發回更審。
北院更一審認定,閻母生前並未主張爭取賠償撫卹金差額利息,因此差額利息應以閻母2007年1月10日死亡後算至國防部2011年11月22日為準,共計4年又317日,判賠77萬4699元。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