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翁「7度危險駕駛」又酒駕 遭判4個月...併科罰金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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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70歲陳姓老翁有7次危險駕駛前科,今年2月28日清晨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酒測值達0.53毫克,明顯超過標準值。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科罰金。

酒測攔檢。(示意圖/資料畫面)
酒測攔檢。(示意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老翁過去已有7次不能安全駕駛前科,並在2009年及2011年因酒駕公共危險罪,分別被判處6個月及7個月徒刑,已入獄服刑。沒想到陳翁又於今年2月27日晚間7時在海鮮熱炒店灌了100毫升威士忌,隔日清晨5時,在酒精尚未完全代謝的情況下就開車上路。

當時陳姓老翁行經忠明路與西屯路一段時,因車輛速度過慢引起警方注意而遭攔查。警方上前就聞到他身上散發濃厚酒味,實施酒測數值高達0.53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兩倍以上,隨即將其送辦,台中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陳姓老翁,並請求法院加重其刑期。

近日一審宣判結果出爐,法官認為陳姓老翁明知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仍執意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交通安全,但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是遭警方攔查而查獲,未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同時審酌其酒駕動機、時間、距離等情節,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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