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纏訟10年,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的維德醫院院長、也是精神科名醫的許景琦,被控雇用許博一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師法案件,近日經更二審判決被告2人無罪,檢方罕見不上訴而確定。
該案於更一審判決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被告不服,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竟於20個工作天內,即發回台中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判決書直指被告許博一所涉帶領團體心理治療的行為,實為醫療相關輔助行為,不是核心醫療業務,不需具醫師資格,由衛生福利部、台灣精神醫學會的函釋及賴德仁教授之到庭證詞可灼然得知無疑。
該案由檢察官林映姿指揮調查局幹員偵辦,搜索維新醫院並由裏閲主任檢察官吳柞延召開記者會,於電視媒體上宣稱此密醫案為個案、為重大案件,喧騰海峽兩岸多時,經耗費兩年多的偵查而勉強起訴,於今證實檢座針對符合精神醫療標準作業流程的常態作為來起訴,有濫行起訴之嫌。
許博一為靜宜大學社工系教授,60多歲赴武漢大學攻讀精神醫療社會工作學碩士,申請至台中維新醫院見習並撰寫論文,畢業後也自願於維新醫院擔任專業志工 。
據了解,民國99年間、因原副院長石龍振盗賣巨額藥品而被開除,他竟再圖謀醫院經營權,糾合不肖離職員工勾串偽證許博一有密醫行為且由許景琦支使,這些員工多年後所述事實雖與事發當天病歷記載迴異,檢座無視精神醫療的專業規範,而遽起訴被告,歷審法官有因循者判被告重刑,也有明辦者為無罪宣告。
法曹之自由心證,應謙虛臣服於科學鑑定及專家意見之下,為普世價值,但台灣司法體系的證據法則卻好似僅存於教科書上,此案極可能成為著名判例,供後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