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辦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雙方卻官司不斷,其中之一為遠通不滿高公局更改收費方式,從一段式費率改為三段式費率,因此提告。台北地院昨日一審判決出爐,判定高公局須支付遠通電收1.2億元。高公局則表示,合約未規定費率計費方式,因此主張並無違反合約,待收到判決書後預計會再上訴。
高公局在2007年與遠通電收簽約,委辦遠通負責ETC建置、營運、維護、操作與行銷服務,但雙方中間發生多項糾紛,包括建置時程延後、使用率未達規範、平信通知費用等,目前正有5件訴訟案正在進行。
遠通電收表示,高公局將計次收費轉為計程電子收費,依照原先規劃,僅是將原有收取固定通行費的23個收費站,改為319個按距離長短收費的虛擬收費站,等於計次收費的後台系統可以沿用至計程收費。
然而,因高公局提出三段式費率收費方式,包括每日固定20公里免費、20到200公里採標準費率、200公里以上打75折的創意作法,且通行費率採每日結算、三日後扣款,導致遠通後台系統需重新設計與開發,屬於合約範圍外的事項,因此依約向高公局請求補償。
台北地院昨日下午審理完畢,判定遠通電收勝訴,高公局須支付其1.2億元的建置費。對此,高公局認為,合約並未註明須採幾段式費率與計費方式,通行費收費方式是國道交通管理方式之一,無論是幾段式收費,都應符合合約規範。高公局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會再進行研討,之後應會再提起上訴。
中時 李宜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