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差別待遇」陽明與台大校長案 有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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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今(9)日召開校務會議,針對校長遴選事件懸宕未解,台大主秘林達德在會議上進行簡報,並也提出相關法律爭點,其中包含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是否有義務,即揭露擔任同一間公司董事的義務,以及遴選程序及組織是否有違正當程序,另一項則為教育部對陽明大學及台大,在校長遴選過程與結果出現「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林達德在簡報中針對近來事件進行彙整,首先是5月22日台大函覆教育部,針對教育部5月4日駁回台大校長聘任案,呈請教育部提出說明,並請教育部速聘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此後,5月23日台大發出聲明,針對有遴選委員被台北地檢署以電話通知為證人身分約談,台大對外表達尊重司法的立場,且此事不應造成寒蟬效應,更不損及大學自主精神;教育部5月24日回函台大,仍請台大重啟遴委,還將副本發給21名遴選委員。

針對台大提出訴願,林達德在簡報中提到,訴願花費的時間為3至5個月,而行政訴訟則要花費6個月到1年的時間,隨後若進行行政訴訟二審階段,則再需約6個月,之後如有需要提出釋憲,則需依案件性質,以及事件受矚目程度而定,而若引起較多大法官注意,另在需要約6個月到1年的時間。

而不只台大擁有大學校長遴選爭議,陽明大學也擁有相同狀況,即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也擔任企業獨董,且只具備副教授職等,不應具有遴選校長資格,對此,林達德也在簡報時將此案納入,指出教育部對陽明大學及台大,在校長遴選過程與結果出現「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面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懸而未解,林達德在簡報提出因應之道,即推動教學與研究正常進行,確保師生權益,同時也要積極規劃、推動校務發展、展現智慧與自信,並凝聚力量,全校齊心協持續深耕與創新,讓台大能邁向世界頂尖。

旺報 李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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