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台北律師公會今(18)日突針對昨日國會衝突發聲明,聲稱對於立法院多數陣營未經實質討論、欠缺程序正義,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部分條文表示遺憾,民眾黨對此回應。
民眾黨立院黨團針對台北律師公會聲明之回應:「針對台北律師公會聲明指稱,國會多數陣營於5/17院會,針對重大議案缺乏實質討論、未將草案內容公告周知;稱該次院會表決過程『以逾30年未使用的舉手表決方式行之』、違反程序正義等語,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該聲明中,多處罔顧事實、與對立法院實務狀況之不了解與扭解,甚感遺憾。」
民眾黨立院黨團聲明:「一、5/17院會僅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及處理』刑法藐視國會罪,及花東民眾引頸期盼20年之蘇花快速公路等相關條例,此為律師公會聲明明顯錯誤之一。二、國會改革三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過去3個月均在委員會排審,民進黨籍立委卻不把握排審時機,強行提出『40餘次』散會動議,一再延宕,才是三法難以進入實質討論,使各界期盼之改革法案,遭遇重大阻礙之主因。」
民眾黨立院黨團再表示:「三、律師公會指稱:『舉手表決30年未使用』,更是完全不了解立法院議事規則與程序之謬誤言論。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第1項,立院議案表決方法計有:一、口頭表決。二、舉手表決。三、表決器表決。四、投票表決。五、點名表決。舉手表決不僅為立法院議事規範明定之表決方式;過去民進黨立委也多次使用,例如民進黨籍立委曾多次在交通委員會,封殺在野黨成立NCC鏡電視調閱小組之提案,即是使用舉手表決。今年5/9,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軍審法,針對第29條『悔過』教育部分,亦是採用舉手表決。當時國民黨立委陳永康與民進黨立委均『舉手表決』贊成院版,卻未見律師公會對於此『30年未見之議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嚴加撻伐。本次院會之所以會使用『舉手表決』,乃因民進黨籍立委不斷強行攻佔主席台,阻撓議事,多數立委疲於奔命,無法即時回到座位,按燈投票審議法案,最後本黨團委員尊重韓院長裁示進行舉手表決。而當日議事混亂,起因執政黨不斷杯葛、騷擾、干擾議程之進行,本黨團對台北律師公會之聲明倒果為因,表達嚴正抗議。」
民眾黨立院黨團強調:「台灣民眾黨團針對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等國家重要法案,皆本於法定職權、權責分立原則,嚴加審議;本黨團樂於就『國會改革』等重大法案與各界專業人士及人民對話,在『公正與真實』的客觀事實進行論辯,深化民主。立法委員本於職權,正如律師倫理應『忠實蒐求證據』、才能訟辯,也才能真正完善法治、落實司法尊嚴、伸張正義,不淪有權勢者弄法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