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墓園蓋房 地主毀墳燒屍判刑 清代進士也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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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方鈾鈞多年前以投資公司名義買入約1500坪的墓園,準備用來開發蓋房子,事後卻遲遲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為達到開發土地目的,就直接找姚姓工人開挖29座墳墓,起出遺骨火化。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結,合議庭今(2)日認定方男行為嚴重違反社會風俗,撤銷一審判決,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將他判刑1年2月。可上訴。

方鈾鈞一審判刑1年6月,緩刑5年,更一審未獲緩刑,主要是合議庭認為,審酌慎終追遠為我國社會的傳統風俗及美德,親人墓地或遺骸深受後世親族重視,方是有相當知識、社會歷練的成年人,竟基於私利,為開發利用土地的目的,違反社會重視墳墓的習慣,輕率發掘29座墳墓,侵害社會普遍重視墳墓習俗的社會法益,並造成部分有主墳墓後代子孫因知悉先人墳墓遭發掘的心理創傷及財產損害,且審理時避重就輕,仍飾詞否認,未見真誠悔意,有相當的惡性,不容輕縱,有執行刑罰必要,自不宜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方男18年前買下北市福興路一片約1500坪的山坡墓園,在土地變更為建地後,隨即開始聯繫遺族遷墳,直到5年前,土地上仍有37座墳墓未遷走,方男擔心土地開發進度受阻,找來姚姓工人挖墳,先以瓦斯槍將遺骸火化,再送往納骨塔安置,合計共挖掉其中29處,包括1名清朝黃姓進士的墳墓也遭殃。

亡者遺族發現後氣得提告,方一、二審都判有罪,案經上訴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方男與姚姓工人之間確實簽有挖墳合約,且現場墓穴與遺骸有明顯破壞、遺失狀況,行為嚴重違反我國敬重先人墳墓的善良風俗,逾越一般社會常情可忍受範圍,因此將他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判刑1年2月。至於姚姓工人,已判刑8月,緩刑2年定讞。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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