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一名吳姓男子服役期間分在基隆住處、營區拍攝勃起下體照片,上傳網路並貼文邀請轉貼最後成為被告,雖然律師辯護指出,照片具一定藝術價值,不屬猥褻物品,也不具犯意,但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該男的行為與「癡漢當街露鳥」無異,並認為照片並不具美感、藝術成分,故依妨害風化罪判吳男拘役40天,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原擔任職業軍人,並在去年10月到今年3月之間在基隆住處脫去便服內褲、在營區士官兵休閒室脫去陸軍迷彩軍服長褲,分別將裸露勃起的生殖器以手機拍攝成照片吼,上傳網路平台,並且隨著貼文發布邀請轉貼的文字,經過憲兵指揮部憲兵隊的網路巡邏發現後送辦,最近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認為犯妨害風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陸軍指揮部於5月1日將之汰除離開部隊。
據了解,吳男在承認上傳裸露影像到網路後,還辯稱帳號只有追蹤者看得到,否認自己有公然將照片給不特定多數人觀覽犯行,還指出自己在網上看過國、內外都有人上傳類似照片,才跟著上傳,並未設定公開,沒有其他用意。
律師辯護也指出,吳男上傳的照片雖有裸露器官,但他的身體靠躺或平躺在沙發,呈現出體態美感,沒有引起常人厭惡的不雅動作,並且也有網友對照片按讚來表示「認同」具有一定「藝術價值」。
法官在綜觀照片後認為,吳男上傳的行為,與癡漢及變態當街露出下體相同,並沒有「美感、藝術」可言,並且吳男的貼文中,有「各位」、「大家」等用詞、用語,可推敲為給不特定大眾來觀賞,並希望博取認同。
法官指出,若稱上傳裸露照片的行為具藝術性豈不就人人上傳裸露照片都是藝術品,並且吳男上傳的照片,客觀上足以刺激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因此不採信辯護人所言「具藝術性、非猥褻物品」的辯詞,而且穿著陸軍迷彩制服拍攝照片敗壞國軍形象且犯後態度不算良好,審酌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及智識程度等情狀,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